(2013)临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山东阿尓博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周大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阿尓博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周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阿尓博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艳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大伟,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大伟所有的价值125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