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终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树丽因集资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0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丽,女委托代理人:滕钦贺,男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界首市西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李刚,该服务中心院长。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树丽因集资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2)界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树丽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树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树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王树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颜廷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