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夏建喜与杭州搏安贸易有限公司、毛雪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喜,杭州搏安贸易有限公司,毛雪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陈新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文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水电技工学校,莫剑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王利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夏建喜。被告杭州搏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毛雪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被告陈新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被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文俊。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告浙江水电技工学校。被告莫剑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告王利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原告夏建喜诉被告杭州搏安贸易有限公司、毛雪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陈新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文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水电技工学校、莫剑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王利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建喜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建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6.5元,由原告夏建喜承担。审判员 蒋加安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俞青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