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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何建新、曾照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建新,曾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340号申请人:何建新。申请人:曾照强。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建新、曾照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戴猛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何建新、曾照强于2013年1月15日在武汉市汉阳区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建新、曾照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审判员 戴 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