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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诉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蔡玲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蔡玲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晓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玲利。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2)启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杜吉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