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廖礼新与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廖礼新,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林,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廖礼新与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