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沭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周立标与骆希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标,骆希传,叶建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沭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周立标。被告骆希传。委托代理人杨来,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峰,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高(曾用名叶玉龙)。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立标、被告骆希传委托代理人杨来、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建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立标诉称:二被告于2009年7月2日从原告处借款24万元,约定月利率3%。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24万元及约定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骆希传辩称:向原告出具24万元欠条一张属实,但该款不是借款,而是根据转包合同约定应付给原告的投资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叶建高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日,原告将其承包的沭阳县钱集初级中学综合楼工程转包给二被告承建,转包合同约定:原告转交时总投资为34万元(含6万元押金),在二被告接手工程十天内应付原告10万元,余款竣工前付清,每月按0.03%利息计算至付清时止,工程验收合格后,在甲方付30%应付款时,支付6万元辛苦费给原告。同时,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周立标人民币24万元(每月按0.03%计算)欠款人骆希传叶玉龙2009年7月2日。合同签订后,二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诉争的24万元与转包工程没有关系,是工程转包后,二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二被告应给付的投资款24万元,并未支付给原告。被告骆希传则称,在签订转包合同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欠10万元和24万元条据两张,在支付10万元款时收回了10万元欠条,所欠24万元原告已承诺由他自己与钱集中学结算。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转包合同时约定二被告先付原告10万元,工程竣工时再付原告24万元,被告已给付原告10万元款,原告认可因合同转包二被告欠其24万元未付,又主张同日向二被告提供借款24万元,被告骆希传对借款24万元予以否认,原告只提供二被告出具的24万元欠条一张,而无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24万元借款关系,故原告关于二被告向其借款24万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被告叶建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开户行: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审 判 长 岳志祥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廉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