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被告:苏某(SUXXXXXX),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永久居民卡号码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愿意再给被告机会改善双方夫妻关系为由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皓审 判 员 陈奕衡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二〇一三年二月��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