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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被告:苏某(SUXXXXXX),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永久居民卡号码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愿意再给被告机会改善双方夫妻关系为由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皓审 判 员  陈奕衡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二〇一三年二月��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