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梁临平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临平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14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临平。因本案于201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临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邬春校、王志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临平犯行贿罪,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临平及其辩护人邬春校、王志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底、2008年初,被告人梁临平以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合法审批,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新星小区39幢违规建设1-11号排屋群,后为逃避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查处,请求时任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墩中队中队长辛某(已判决)帮忙,后为表示感谢,于2010年3月将其位于西湖区三墩镇陈家桥南街30号1单元101室的房屋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万元)送给辛某。被告人梁临平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梁临平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梁临平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提出其在送房子时向赵某甲打过招呼、其先向财务借钱然后再割平账目、其公司近年没有分红;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临平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且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理由为:被告人梁临平系为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单位利益而行贿;被告人梁临平在行贿之初征得了其他股东的同意;被告人梁临平向公司借款足以抵销用于行贿的房子价款;被告人梁临平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梁临平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系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供,被告人梁临平向公司借款时所打的欠条。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2008年初,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新星小区39幢违规建设1-11号排屋群,后在施工过程中被群众举报并被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墩中队查处。为逃避查处,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梁临平经与公司另一股东赵某甲商量,向时任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墩中队中队长辛某(已判决)请求帮忙关照。为表示感谢,于2010年3月将梁临平位于西湖区三墩镇陈家桥南街30号1单元101室的房屋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万元)过户给辛某。另查明,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梁临平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梁临平、赵某甲、梁明山投资额分别为700万元、250万元、50万元。被告人梁临平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辛某的证言及关于辛某任职情况的相关书证,证实2007年底、2008年初其任城管三墩执法中队长时群众举报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三墩镇新星社区三墩街测绘大队后面地块违法施工造排屋,后被执法中队制止,梁临平找到其求情,其遂授意下属停止调查。2008年3、4月份,梁临平称排屋已造好,为表示感谢,送其一套排屋,其考虑到太招摇遂未答应。2008年4、5月份,梁临平到其办公室称梁在三墩镇陈家桥南街30号1单元101室有一套房改房,问其是否要住,其表示同意。2010年3月下旬,其离开三墩执法中队时问梁临平能不能将这套房过户给其,其表示同意,后这套房子过户到其名下。2、证人陶某、邵某(系西湖城管三墩中队队员)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群众举报有人在三墩镇新星小区39幢违规建设1-11号排屋群,后被执法中队制止,后辛某授意称这件事以后再说,让其不要去管。之后事情不了了之。3、证人赵某甲(系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其在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梁临平对其讲想要送辛某房子,但费用要计入公司成本,其表示同意,后梁临平以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将这笔费用冲抵到梁临平与公司之间的借款中去了。其在出庭作证时的证言,证实公司平时梁临平一个人在管的,公司近年来没有利润,其是梁临平被羁押后开始了解这个公司的、公司状况不好、其没有分红过、其知道梁临平送房子给辛某的,梁临平对其讲时其是默认的。4、证人胡某、赵某乙(系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梁临平向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的具体情况。5、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情况说明,证实杭州市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三墩街92号所建建筑系违章建筑。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房屋的价格鉴定情况。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转让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等书证,证实梁临平将其三墩镇陈家桥南街30号1单元101室于2010年3月31日过户在辛某名下。7、集资建房协议、收款收据,证实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与公司员工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及员工缴款的具体情况。8、公司基本情况、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名录、章程、验资报告、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证实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成立,公司性质及股东投资等详细情况。9、立功材料,证实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10、被告人梁临平的在卷供述,与前述证据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辩护人提供的被告人梁临平向公司借款时所打的欠条,证实2010年上半年梁临平多次采用现金支票的形式向其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95万元的事实。前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临平作为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临平犯行贿罪,经查,被告人梁临平以单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行贿前经其他股东同意、行贿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故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临平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临平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临平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梁临平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梁临平系被动归案且其犯罪情节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临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