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吴华与黄仙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黄仙方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吴华。被告:黄仙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黄仙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审 判 员 牟 丹代理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