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刑初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田军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伟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011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军伟,男,1980年6月2日出生于周口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2年2月29日刑拘在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2年4月1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公安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2年4月17日被移交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2年5月23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海祥,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2)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军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军伟及其辩护人赵海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份,被告人田军伟被田长山(另案处理)拉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工程的名义在宁夏银川市贺兰县采取以份额的形式让他人参与缴纳费用,并分为五级三晋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五个级别分别是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员。被告人田军伟在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2010年成为高级业务员,2011年8月底成为虚拟公司老总,至案发时共发展朱X、曾X、杨X等下线100多人,共计1021份,涉案金额达三百四十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军伟以西部大开发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田军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田军伟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田军伟是2009年8月份参与的,其他人是同年9、10月份参与的,他们身份是一致的,应区别对待;田军伟不是本案的关键人物,不能因为其他人没到案,就认定田军伟是组织、领导者;去掉600份以后,剩余的才能认定为涉案的份数和金额;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既是受害者,也是积极参加者;3、有部分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经济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人田军伟被他人拉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工程为名,组织他人在宁夏银川市贺兰县采取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取入门资格(一份3800元、十份33500元),让他人参与购买缴纳费用,并以发展下线成员多少为依据晋升级别,以级别晋升高低提取不同奖金为诱饵,诱使多人参与该传销组织。该组织级别晋升分为五级三晋制,即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五个级别从低到高分别是实习业务员(一级,1-2份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二级)、业务主任(三级)、业务经理(四级)和高级业务员(五级,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被告人田军伟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2010年成为高级业务员,2011年8月底成为虚拟公司老总,至案发时被告人田军伟直接或间接组织、领导发展下线朱X、王X、朱X、曾X、杨X等达100多人,份额达1000多份,涉案金额达340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军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朱X、曾X、张X等四十人的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田军伟传销网络图、情况反映、事实经过、报案材料、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和资料、周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鉴定意见:河南华颖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田军伟、苑霞、邢秋方、田雪艳个人账户及资金存取的统计情况》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军伟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工程为名,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军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结合被告人田军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军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平安审判员 董晓华审判员 朱景玉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