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三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武桂宁与被告吕殿杰、赵保楼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桂宁;吕殿杰;赵保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三初字第1501号原告武桂宁,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告吕殿杰,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告赵保楼,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桂宁与被告吕殿杰、赵保楼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桂宁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桂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