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民三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武桂宁与被告吕殿杰、赵保楼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桂宁;吕殿杰;赵保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三初字第1501号原告武桂宁,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告吕殿杰,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告赵保楼,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桂宁与被告吕殿杰、赵保楼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桂宁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桂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