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岳新武诉吴睿、第三人中国北方金银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新武,吴睿,中国北方金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994号原告岳新武,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被告吴睿,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4日,自贡市富顺县。第三人中国北方金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邱忠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新武诉被告吴睿、第三人中国北方金银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新武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新武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新武撤回对被告吴睿、第三人中国北方金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岳新武全额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罗倩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