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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郯城县大地运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田全宪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94号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毛墩村。法定代表人赵新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物资综合公司。被告田全宪。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大地运输有限公司、田全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2月4日,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二、解除对被告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田全宪提供的保证金11万元的保全。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