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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岑伟华与邝志安、佛山市顺德区盛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伟华,邝志安,佛山市顺德区盛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岑伟华,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晓清,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志安,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4412281********。系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工艺家具厂的经营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盛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注册号4406810001**。法定代表人周剑雄。原告岑伟华诉被告邝志安、佛山市顺德区盛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279677.0)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岑伟华因其与被告邝志安、盛腾公司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岑伟华与被告邝志安、盛腾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岑伟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伟华撤回对被告邝志安、佛山市顺德区盛腾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555元,由原告岑伟华负担。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梁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