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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迟锡岩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锡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即商初字第192号原告迟锡岩。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阳光泰鼎大厦22楼,机构代码:78371914-1。负责人徐晓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月钢,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迟锡岩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居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锡岩、被告委托代理人辛月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鲁U×××××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1216.8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我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按我公司定损的价格进行赔偿。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鲁U×××××号车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778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特别约定为该车行驶证车主为: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索赔权益人为:迟锡岩。保险期限自2011年12月6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5日24时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2年10月20日10时许,原告司机崔发春驾驶被保车辆鲁U×××××号车沿下泊村至城马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寇风新驾驶的鲁U×××××号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崔发春负事故全部责任,寇风新无责任。被告对鲁U×××××号车损定为3270元,对鲁U×××××号车损定为2700元,原告不予认可。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青岛市价格认定中心,对鲁U×××××号车损失鉴定为4763.50元,对鲁U×××××号车损失鉴定为5053.3元。原告迟锡岩支付施救费600元,支付鉴定费800元。另,原告赔偿了第三方车辆损失款5053.3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险单、事故认定书、鉴定书、施救费发票、鉴定费发票、维修费发票、行驶证、驾驶证,第三方收条、被告提交的定损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11年12月5日签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1216.8元(4763.5+5053.3+600+800),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应按公司定损的价格进行赔偿损失,本院认为,被告对鲁U×××××号车和鲁U×××××号车损失做的评估,原告并未认可,属被告单方行为,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原告迟锡岩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121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到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则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孙居隆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潘圣慧(法律条款见附页5)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