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同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同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85号原告:芜湖市同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秀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啸虎,芜湖市同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同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同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同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