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军与上海伊本捷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上海伊本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64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陈军,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被告上海伊本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余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上海伊本捷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剑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