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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洪青卫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