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唐五华与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五华,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唐五华,男,1954年7月13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方再兵(受唐五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以下简称劲雕厂)。投资人顾斌,劲雕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邹敏燕(受劲雕厂的特别授权委托),女,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在劲雕厂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五华诉被告劲雕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五华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五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劲雕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唐五华负担。审判员 沈强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周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