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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唐五华与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五华,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唐五华,男,1954年7月13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方再兵(受唐五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以下简称劲雕厂)。投资人顾斌,劲雕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邹敏燕(受劲雕厂的特别授权委托),女,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在劲雕厂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五华诉被告劲雕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五华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五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劲雕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唐五华负担。审判员  沈强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周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