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建国、徐庆华与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国,徐庆华,胡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85号原告魏建国,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小区××单元楼××层××号。原告徐庆华,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建国之妻)被告胡建华,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国、原告徐庆华与被告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国、原告徐庆华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国、原告徐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建国、原告徐庆华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员蔡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