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庐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季波与合肥平安汽车客运投资有限公司、李林泽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1-00080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波,合肥平安汽车客运投资有限公司,李林泽,王月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季波,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平安汽车客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泽,董事长。被告:李林泽,合肥平安汽车客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王月华,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合肥桦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原告季波诉被告合肥平安汽车客运投资有限公司、李林泽、王月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李林泽、王月华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羁押待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亚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