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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世峰与段林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峰,段林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峰,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段林丰,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世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段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分期分批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