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望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觅与被执行人刘丙、刘正强(2013)望执字第54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觅,刘丙,刘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谭觅。被执行人刘丙(曾用名刘炳)。被执行人刘正强(曾用名刘振强)。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望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正强在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谭觅申请解除对刘正强在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正强在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梁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