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某4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松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2012年8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31日被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9月4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继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皖H×××××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人民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众品酒店”门口路段,将行人许某撞倒受伤。2012年8月22日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宿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付被害人亲属51.6万元。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刘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宿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的保审判员 张海平审判员 吴国才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江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