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崇礼县兴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和项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礼县兴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和项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82号原告崇礼县兴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瓦窑村。法定代表人:司彦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和项目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负责人谢元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崇礼县兴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和项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礼县兴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凤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