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邯郸县庆鑫膨润土加工厂与方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庆鑫膨润土加工厂,方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邯郸县庆鑫膨润土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于游,该公司经理。被告方格。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邯郸县庆鑫膨润土加工厂诉被告方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因双方订立的劳务合同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庆鑫膨润土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于 宙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庞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