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海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徐世金与徐正华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世金,徐正华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海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世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正华。上诉人徐世金为与被上诉人徐正华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徐世金虽于2012年12月21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但其理由不符合相关司法救助规定,本院未予准许,并责令其在接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80元。徐世金于2013年1月25日收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世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游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