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丁胜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丁胜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鹿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从山。被申请执行人丁胜楠,女,汉族,29岁。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6月2日作出的鹿住租罚决字(2012)第20120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鹿住租罚决字(2012)第20120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丁胜楠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住租罚决字(2012)第20120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红旗审判员 孙现义审判员 陈 熙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