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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赵曰德与苗士强、青岛汉阳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曰德,苗士强,青岛汉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赵曰德,男,汉族。被执行人苗士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汉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英雄,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日德与被执行人苗世强、青岛汉阳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4657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青岛汉阳电子有限公司已被强制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风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