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尹建英、廖春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建英,廖春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尹建英,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被执行人廖春树,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建英与被执行人廖春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吴 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