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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发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扬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6号申请人: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八塘路。法定代表人:岑冲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发扬。申请人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发扬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4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张发扬所有的座落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白鹭园15栋33层02号的房地产。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发扬所有的座落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白鹭园15栋33层02号的房地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