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易某;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易某驾驶制动性能差的赣H×××××重型自卸货车,沿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当日10时40分许,途经龙港镇龙翔路与海港路交叉路口向右转弯时,未及时注意路面其他车辆动态,车辆右侧刮擦骑行自行车的刘真英及自行车,致其倒地,右轮碾压刘真英,造成刘真英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易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易某以在事故现场等待的方式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乔某的证言,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接警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在斑马线上肇事,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