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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登攀与姜忠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攀,姜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王登攀申请执行姜忠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71-2号申请执行人王登攀,男,1975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姜忠孝,男,1966年6月24日生。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忠孝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登攀砖款43728元整,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54元,执行费556元。2013年2月1日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之妻王××名下征地补偿款44738元,同日王登攀、姜忠孝、王××三人达成一致协议:由姜忠孝及其妻王××给付王登攀计44182元,执行费556元由王登攀承担。现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7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岗审 判 员 张 勇 锋代理审判员 胥 保 良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严 宝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