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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青岛高信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宰安特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高信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宰安特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商初字第29号原告青岛高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钟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宰安特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原告青岛高信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宰安特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长期为被告供应生产所需的原材,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借款82.5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无理拖欠至今。现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青岛宰安特乐器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李相珉已于2011年死亡,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找到相关的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高信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