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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王荣昌,王荣全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秀英,女,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古冶区第一五金工具厂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西小楼22楼2门2号。被告王荣昌,男,1961年1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老工房1楼3门8号。委托代理人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全,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北京铁路局秦皇岛工务段工人,住唐山市路南区交大南华10排1号。委托代理人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诉被告王荣昌、王荣全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审 判 长  芦丽群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