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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国正与江彦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正,江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正。被执行人江彦堂。本院在执行张国正与江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江彦堂未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涉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彦堂在涉县涉城镇小海路75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彦堂所有房屋产权证号为002818的房屋一套。被执行人江彦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炳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