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019号被告人秦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2012年7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187108104044784的信用卡(后卡号更改为4392258004776672),并于次月开始使用。自2011年12月,被告人秦某某不再偿还该卡透支欠款,后经招商银行多次催收,其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归还。至案发前,被告人秦某某共计透支人民币18360.91元,其中本金14984.53元,利息及滞纳金3376.38元。2012年7月7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其家属代其向招商银行偿还了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催款记录、缴款告知函、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情节。其已向银行归还全部透支欠款,悔罪表现较好,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魏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