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邝芊芊与被告徐任、黄惠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芊芊,徐任,黄惠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邝芊芊,女。委托代理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任,男。委托代理人何晓卫,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惠雄,男。委托代理人贺丽梅,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邝芊芊与被告徐任、黄惠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邝芊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芊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芊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邝芊芊负担。审 判 长 骆晴蓉助理审判员 李 程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雷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