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富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包湘云、何群亚与何光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湘云,何群亚,何光林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富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包湘云。原告:何群亚。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满富。被告:何光林。委托代理人:潘昆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湘云、何群亚诉被告何光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湘云、何群亚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湘云、何群亚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湘云、何群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包湘云、何群亚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屠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