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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晨光,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戴晨光。被告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委托代理人段晓磊,男。原告与被告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周长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杜令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