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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会群与张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会群,张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53号原告黄会群,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张兰香,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会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122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人民陪审员 沈  慧  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梁丹萍(代)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