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左安顺与刘亮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安顺,刘亮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142号申请人:左安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亮,男,28岁,住沂南县。申请人左安顺与被申请人刘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亮诉邵明波案件的执行款2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亮诉邵明波案件的执行款2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钰亮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