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2007年6月26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1月9日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书记员石珏,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赖某在本市上城区建国路庆春路交叉口,趁被害人盛某不备,从其上衣右口袋内窃得窃得三星S7562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37元),随后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劳动教养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俞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