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与荣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荣科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617号申请人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莱茵路30号天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208655-9。法定代表人叶东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荣科,男。申请人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2)1224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以本案在立案前已完成强制执行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申请人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审 判 员 彭 安 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