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龚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