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龚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