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敏申与贾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贾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敏,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贾国庆,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执行李敏申请执行贾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国庆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晓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