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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敏申与贾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贾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敏,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贾国庆,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执行李敏申请执行贾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国庆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晓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