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民一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秦家宝与谢满平、丁小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家宝,谢满平,丁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1248号原告:秦家宝,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大志,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满平,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丁小珍,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家宝与被告谢满平、丁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家宝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谢满平、丁小珍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并以秦家宝、朱满云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滨湖世纪城徽杰苑**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家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满平、丁小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史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