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唐建春与蒋定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建春,蒋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唐建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蒋定海。申请再审人唐建春因与被申请人蒋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2012)甬奉溪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建春申请再审称:其本人未向蒋定海借款,蒋定海向法院提供的借条系伪造。本院认为:蒋定海在一审提供唐建春出具的借条一份,足以证明唐建春曾向蒋定海借款2万元。唐建春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唐建春向蒋定海借款2万元,并无不当。唐建春申请再审认为,蒋定海在一审提供的借条系伪造,与事实不符。综上,唐建春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唐建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金米审 判 员 周元如代理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周维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