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殷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1日,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负责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杜银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