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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殷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1日,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负责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杜银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